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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海關發布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訂新規,並自即起執行。包括新增貿易國(地區)、出口原產國(地區)、進口最終目的國(地區)的填製要求,另為讓報關人員能準確填寫「其他說明事項」欄位,增加「特殊關係確認」、「價格影響確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等項目填製規範。

為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製要求,大陸海關總署修訂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製規範。本次修訂補充二○○八年以來散布在相關文件中關於報關單填製內容中的合同協議號、申報單位、運輸方式、提運單號、監管方式、備案號、許可證號、運費、保費、隨附單證、標記嘜碼及備註、項號、商品編號、數量及單位、版本號、貨水塔濾水器號和海關批註及簽章等相關欄位的填製要求進行調整。

為與相關法律表述一致,本次調整相關項欄位名稱,將原經營單位改為收發貨人,將原收貨單位改為消費使用單位,將原發貨單位修改為生產銷售單位,將貿易方式(監管方式)改為監管方式,並對調整項目的填製要求進行規範。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以及在同一特殊區域內或不同特殊區域之間流轉貨物的雙方企業,應填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特殊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同時填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特殊區域主管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貨物流轉應按照「先報進,後報出」的原則,在同一特殊區域企業之間、不同特殊區域企業之間流轉者,先辦理進境備案手續,後辦理出境備案手續;在特殊區域與區外之間流轉者,由區內企業、區外企業分別辦理備案和報關手續。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原則上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製規範的要求填製。

為解決部分因商品項數限制導致的物流憑證拆分問題,報關單商品項指標組上限由二十調整為五十。本次並刪除結匯證號/批准文號、出口結匯全戶過濾器方式、用途/生產廠家、稅費徵收情況、海關審單批註及放行日期、報關單打印日期/時間、報關員聯繫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據或不具備監管意義的申報指標。

修訂後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製規範自三月三十日起執行,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也將調整,並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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